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3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庙**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1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巷**号**楼的宿舍里,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购毒人员邱某某贩卖了两次毒品“奶茶”(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4月11日,购毒人员邱某某要被告人邱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奶茶”,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1100元给邱某某,随后邱某某联系微信昵称“下”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支付毒资人民币1050元,“下”将毒品放在广东省******下㘵市场旁一偏僻处,并发毒品位置视频给邱某某,邱某某再将视频转发给邱某某,邱某某按照视频位置将毒品取走。
2.7月27日,购毒人员邱某某要被告人邱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奶茶”,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800元给邱某某,随后邱某某联系微信昵称“下”的男子购买毒品并支付毒资人民币700元,“下”将毒品放在广东省四会市****饭店对面的电箱处,并发毒品位置视频给邱某某,邱某某再将视频转发给邱某某,邱某某按照视频位置将毒品取走。
经检验鉴定,购毒人员邱某某的毛发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4.16ng/mg。2020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红馆鱼生餐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晓燕
检察官助理 王德纯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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