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得一”),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街道**路**号,现住桂阳县**街道**巷**村。因吸毒,于2019年8月21日被桂阳现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李某某、周某某和钟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桂阳县**村的家中,贩卖30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2.2019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在家中贩卖20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3.2019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桂阳县**镇**村,贩卖20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4.2019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家楼下贩卖15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5.201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桂阳县**镇**村,贩卖20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6.201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贩卖200元冰毒给钟某某。
7.2019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贩卖200元冰毒给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屏、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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