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得一”),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街道**路**号,现住桂阳县**街道**巷**村。因吸毒,于2019年8月21日被桂阳现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李某某、周某某和钟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桂阳县**村的家中,贩卖30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2.2019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在家中贩卖20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3.2019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桂阳县**镇**村,贩卖20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4.2019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家楼下贩卖15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5.201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在桂阳县**镇**村,贩卖200元冰毒和麻古给李某某、周某某。

6.201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贩卖200元冰毒给钟某某。

7.2019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贩卖200元冰毒给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屏、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