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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贩卖毒品罪)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抢劫罪被抚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我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接到张**欲购买冰毒的电话,遂在当天下午来到张**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小区的家中将1.3克冰毒交付给张***,张***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600元转****。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接到张***欲购买冰毒的电话,遂在当天下午来到张***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小区的家中将0.95克冰毒交付给张***,张***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100元转****。经称重,该白色晶体净重0.95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白色晶体,经称重,该白色晶体净重4.96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2.辨认、扣押等笔录;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莉

检察官助理:王童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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