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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社**路**号。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同案人李某勇(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邱某某租赁广州市荔湾区红楼街19号A308房、A407房,注册成立广州恒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用、组织、安排同案人李某坚、刘某某、朱某斌、邓某某、钟某威、詹某鸿、林某某、许某锐、朱某军、詹某玲、张某某、孙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境外足球比赛,从中获取巨额博彩赔金。

其中,同案人李某勇是广州恒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负责购买足球比赛内幕消息,统筹安排公司员工网络赌球;被告人邱某某是公司法人代表,协助李某勇管理公司、负责招聘员工、对账、发放工资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案人李智坚负责公司赌资转账;同案人刘某某是公司技术总监,负责搜集整理赌博网站网址、编写赌博用的投注软件“bg”,并教“操盘手”使用、编写记录投注详情的yy1238、cba1238等报表统计系统,定期统计账目、维护电脑和软件系统等工作;同案人朱某斌、邓某某、钟某威、詹某鸿、林香港,许某某、朱某军、陈某某等人是“操盘手”,负责在赌博网站注册账户并绑定本人、亲友或公司提供的的银行账号,将李某勇或公司转入上述银行账号的赌资充值入赌博账户,在没有内幕消息时,通过在赌博网站小额对赌,进行“洗盘”,为赌博做好前期准备。在有内幕消息时,按李某勇指示,将准备投注的赌博账户信息通过“bg”软件汇总给李某勇亲自完成投注或由“操盘手”直接投注。投注完成后,“操盘手”将赌博网站赌赢的钱提现,并将投注的详细情况填入公司yy1238、cba1238报表统计系统或直接与李某勇对数;同案人詹某玲、张某某、孙某某、余某某是公司客服人员,负责在公司下注的赌资、赌赢的钱被赌博网站冻结时,进行追讨。 

从2017年至案发时,同案人李某坚、被告人邱某某等人以广州恒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在赌博网站投注赌博,累计投注人民币95600973元,非法牟利人民币7439527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邱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赌资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赌博统计报表等书证;

3.证人邹某、陈某、潘某辉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坚、刘某某、朱某斌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122

                                      (院印)

附:

    1.案件材料和证据21册、光盘1张。

2.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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