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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至6日间,被告人邱某某在响水县**盐场场部附近的旧瓦房、响水县**盐场**浴室附近的旧瓦房、响水县**镇**村顾某某家,先后聚集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等22人,以“斗牛”方式赌博,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邱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暂存于该局,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1100元、赌具麻将牌1副已被该局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麻将牌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邱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沈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杨  娜

检察官助理:李跃进

(院印)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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