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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8********,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5月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史秀,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文化街道“云南永保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分公司”生产区内驾驶云P*****中型自卸货车进行倒车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误将倒档挂成前进挡,致使所驾驶车辆向前,车头与行走在车辆前方的水泥厂保安海某某相撞,造成海某某严重受伤,后经丽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现场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海某某系下腹部及盆腔被车辆撞击致走髋关节及左股骨触及粉碎性骨折,膀胱璧全层大面积破裂、盆腔软组织挫碎,左侧髂骨总动脉破裂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

被告人邱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登记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事故调查报告书、医学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57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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