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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到**镇**村一水库工地,向被害人朱某某讨要工资,经协商无果后,邱某某爬至该水库工地搭建的竹架子上,欲拆除架子,后被害人朱某某上去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手推朱某某一把,导致朱某某在架子上站立不稳脚底踩空,从近5米高的架子上摔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朱某某符合多发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新忠

二0二0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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