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邱某某,别名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2003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将毒品(MDMA)贩卖给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再贩卖给李某某吸食。
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FU***的红色SUV轿车搭乘黄某某从新丰县城去了清远连州和湖南彬州,邱某某在彬州向一名男子购买了100包毒品(MDMA)后,用黑色的塑料袋装并藏匿于其驾驶的轿车副驾驶座位下面,返回至新丰县大广高速马头收费站,办案民警对邱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下方查获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有的100包黄褐色粉状物总净重共146.35克。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黄褐色粉状物均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MDMA)146.35克,属其他毒品数量大,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雨兰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侦查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补充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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