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泥南镇火箭村,捕前租住广元市利州区南环路感恩巷**号**楼。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苍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泥南镇火箭村,捕前租住广元市利州区南环路感恩巷**号**楼。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2月10日被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邱某某、邱建生来到广元市利州区,租住在房东白某某位于利州区南河南环路感恩巷**号**楼**号的房子里。2020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二人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聚贤巷**号**楼**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吴某某家中盗得vivoX5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5元),后销赃给摆摊收旧手机的杨可兴。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归案后拒 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二被告人鞋子和搜查出开锁工具、锡纸条、手套等照片(实物保存在公安机关物证中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判决书 、110警情信息、承办说明;3.证人杨某某、白某某、樊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被告人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供述与在卷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实施入户盗窃并销赃的全过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苍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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