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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英,绰号咪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025,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建昌镇**村自建房,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以人民币7200元/箱的价格进购6箱(6瓶/箱,500ml/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后将其中的27瓶卖给了盛世国际的敖某某,得赃款合计人民币54440元;将其中的6瓶卖给了麻姑米粉厂的陈某某,得赃款合计人民币13320元。(另外3瓶被被告人请客时喝掉)

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以250元/箱的价格进购9箱52度五粮液白酒(玻璃瓶装,6瓶/箱,500ml/瓶),后将其中的6瓶卖给了盛世国际的敖某某,得赃款合计人民币5160元。(剩余46瓶,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3、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购买了两箱(6瓶/箱)瓷瓶装的五粮液白酒(进价不明,未销售,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53度飞天茅台酒和52度五粮液酒分别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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