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身份证号码4130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站注册登记“金牛区邱某某食品经营部”网店,明知所购进的糖果、巧克力等食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出售。
2018年4月23日,侦查人员在邱某某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的住处依法查扣15箱德芙牌巧克力、4袋阿尔卑斯糖果,经所属厂家鉴定,查扣的德芙牌巧克力及阿尔卑斯糖果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另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邱某某通过其网店分别向陈某某、陶某某、赵某某出售假冒的大白兔牌奶糖、阿尔卑斯牌糖果、金冠牌黑糖话梅、徐福记牌酥糖、德芙牌巧克力等食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88614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4日至12月24日期间,邱某某通过网店“金牛区邱某某食品经营部”四次向陈某某出售假冒的“大白兔”奶糖、“阿尔卑斯”糖果、“金冠牌”黑糖话梅、徐福记酥糖,通过物流发货,累计销售金额3.78万元。
2、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邱某某通过网店“金牛区邱某某食品经营部”或直接联系的方式向陶某某多次出售假冒德芙品牌巧克力,累计销售金额9.083144万元。
3、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4月18日,邱某某通过网店“金牛区邱某某食品经营部”或直接联系的方式向赵某某销售假冒的德芙牌品牌巧克力、阿尔卑斯品牌糖果,累计销售金额12.02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部分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部分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孔小芝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