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山东省**医药公司业务经理,**医药有限公司平阴**药店经营人,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街**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平阴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邱某某毕业于山东某某学校,自2005年至2013年经营平阴**药店(后变更为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平阴**药店),负责药店药品的购买,其明知复方甘草片的正规进货渠道,但是在肖某某(已判决)未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检验报告等资质和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以每瓶6元的价格从肖某某处购入300瓶假冒“复方甘草片”,并以每瓶12元的价格对外售出89瓶,获利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长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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