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信丰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码:3621231966********。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自2009年6月份至2013年9月份,从信丰县三个圩镇收购到生辣椒后,在信丰县**镇**村**组自家的院子用工业硫磺对生辣椒进行熏制,并最终制成干辣椒。然后通过陈某某介绍将干辣椒销往湖南、广东等地。2013年9月16日,信丰县公安局在邱某某位于信丰县**镇**村**组家中扣押了用于熏制干辣椒的工业硫磺41包以及熏制而成的干辣椒2200斤。经对查扣辣椒抽样并送至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样辣椒当中二氧化硫的含量为2.06/kg,为不合格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扣押笔录、鉴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加工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4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居住于信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