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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0时许,柘城县申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邱某某在其家中存放两支疑似火药枪。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在其家中存放的两支疑似火药枪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魏某某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火药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罪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轻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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