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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号,家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后通过淘宝网向店家“**五金行”“**联盟”“***大脑”“***山”分别购买射钉枪、空包弹、枪托、精密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枪支配件,之后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内利用上述购买的配件成功组装成一把枪支。邱某某将该组装的枪支带回赣州市**县的老家,并在**县**镇一家自行车修理店购买钢珠作为子弹,邱某某使用该枪支在**老家的山上打鸟一次,此后将该枪一直藏匿于**的老家中。2019年11月29日赣州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下发的《关于开展福建省泉州市曹某某等人网络贩枪案线索核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线索核查发现邱某某涉嫌该案。

2019年12月9日,邱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前往上犹县老家找出该枪支。

经鉴定,送检的涉案枪支(IFSGZ)-JC-60-2019-0086-01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珠1包、空包弹3盒、枪支1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余开强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钢珠1包、空包弹3盒、枪支1把随案

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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