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向巴林右旗公安局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2020年5月29日巴林右旗公安局调取证据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位于巴林右旗**苏木**村与**县**村边界处承包的草场内非法开垦草原23.46亩,2019年邱某某在非法开垦的23.46亩草原上种植青储。经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邱某某非法开垦的23.46亩土地性质为天然牧草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证明、生态草原奖补机制汇总表、荒山承包合同、巴林右旗林草局调查报告、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恢复植被情况说明、证明等;2、证人管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2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占用草原面积23.4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政江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5.调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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