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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户籍地广西凭祥市**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同被害人梁某甲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2018年11月24日12时许,邱某某来到梁某甲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村**巷**号**吧内要求梁某甲归还双倍定金或出卖房屋,并随后叫来方某某、“腾某某”及方某某朋友(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在店铺内看守梁某甲,不让梁某甲离开,直至2018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邱某某通过扫描梁某甲脸部,将梁某甲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大道**号**小区**单元**号房产抵押到自己名下后离开,共限制梁某甲人身自由达38小时,且在拘禁期间,邱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对梁某某进行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不动产档案查询告知单、合同书、收据、通话截图、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梁某乙、凌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艳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向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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