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7********,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路**管所后面。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邱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前后,被告人邱某某为了驱赶田里的野猪,便从他人手里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邱某某一直将这把射钉枪放在自己家里。2019年6月30日,石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派员到邱某某家中检查,发现并扣押了邱某某存放在家里的射钉枪。经鉴定,该把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枪支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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