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日批准逮捕; 2019年9月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7年3月份左右以二百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名偶遇的西昌人处购买一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后多次使用, 并将该枪支长期存放于**镇**村**组的家中。2019年8月20日冕宁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一标三实核查工作中查获该枪支并抓获邱某某。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枪支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长期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绍宏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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