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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3********,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河西区**路**里**号楼**门**号。2018年8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6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0月3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3日16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在本市河西区桃园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前将吸毒人员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袋(重量为0.6432克),从其扔在地上的蓝色钻石牌香烟烟盒中查获黄色晶体二袋(重量分别为7.6921克、3.7498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白色晶体及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涉案毒品现均已被依法扣押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抓获说明、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毒品收缴收据等书证;

3、检验报告;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视频资料;

6、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丽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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