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7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携带捕鱼网具到汉江钟祥段鱤鳤鯮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下网捕鱼。次日4时许,邱某甲到下网处收网后带捕捞的渔获物和渔具回家途中,在钟祥市路段被钟祥市水产局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渔获物4.6公斤、网具二副。经钟祥市水政监督管理站认定,邱某甲使用的二副网具,网目尺寸均为15mm,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尺寸,属禁用渔具。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邱某甲主动出资购买白鲶、鲫鱼等渔种在汉江钟祥码头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钟祥市水产局(现钟祥市农村农业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及调查报告、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农业部通告等书证;2.渔具、渔获物等物证照片;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邱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开放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永兵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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