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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6********,侗族,文盲,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1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在禁渔期间,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舞水河蟒塘溪库区内**处水域,使用禁用的陷阱类渔具(俗称抬网)非法捕鱼,后被执法人员查获,查获邱某某捕捞的鳊鱼、翘嘴鱼、白条鱼共计17.5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454****。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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