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农民,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通告明确余江区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为禁猎期,禁猎期内余江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止使用网捕等猎捕工具和方法的一切非法狩猎活动。2020年2月底,被告人邱某甲在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委会**小组“乌家山”下架设2张粘网用于捕鸟,同年3月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捕获鸟类8只。经鉴定,被告人邱某甲所捕猎的鸟类有乌鸫4只、丘鹬1只、灰树鹊2只、彩鹬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评估总价值260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邱某甲到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投案。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暂扣邱某甲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张某某、吴某某、邱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及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拘役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文安
检察员:李标太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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