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陶朝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的丈夫官某某外出回家时交给邱某某一个鸦片果实。邱某某听说鸦片叶子泡水能预防猪生病,于是将鸦片果实切开,取出鸦片种子种在自家田里。
2020年4月2日,某某乡安监办工作人员发现了邱某某种植的鸦片,遂报警。之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当着邱某某的面对种植的鸦片进行了铲除并统计。经统计,邱某某种植的鸦片共计1170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栗,隶属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在种植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调查评估意见书、扣押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邱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17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林海
检察官助理:李帆
2020年6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48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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