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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 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8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8年10月在位于莱阳市高格庄镇邱家鲍村莱阳市**镇**村自家门前菜地内种下罂粟果籽。2020年4月17日,邱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经当场清点,共有罂粟植株6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检察官助理刘璐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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