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5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广西昭平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邱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 9月 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底开始至2020年6月,被告人邱某甲先后在百度贴吧里面找到做香烟批发的微信“厂家批发”、“薇”、“未来”(南宁老板)、 “海纳百川”微信****,分别用自己的微信 “迷茫的青春”或“静候缘来”或“醉美昨天”添加他们为微信****,从他们手中批发香烟,包括硬盒芙蓉王香烟、出口装芙蓉王香烟、硬盒中华香烟、软盒中华香烟、出口装中华香烟、海纳百川香烟、牡丹等香,并通过自己的微信****。2020年6月23日下午,昭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昭平县交通警察大队恒祥机动车服务部将邱某甲抓获归案,并在昭平县畜牧局其姑姑家一楼车库当场查获非法卷烟48条。经查证,邱某甲在网上无任何许可手续销售卷烟给黄某甲、邱某乙、黄某乙、江其宗、杨上兴、黄某丙、黄某丁、周明生等人,销售香烟金额达到89929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送检的中华(硬出口)为真品卷烟,送检的芙蓉王(硬)、熊猫(硬时代版)、中华(软)、中华(硬)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退出其非法销售卷烟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政府文件、公安局证明、前科证明、账户交易明细等;2、物证: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3、证人魏某某、黄某甲、邱某乙、李某某、黄某乙、黄某戊、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某甲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甲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归案后,积极退出赃款,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修

检察官助理:刘海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居住于广西昭平县**镇**路**号**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数据光盘叁张、涉案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均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