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村**组经营一副食店,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丈夫李某某(另处)联系同事邹某某(其妻子曾某某的副食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多次从邻水县烟草专卖局批发共计41208.86元的香烟进行销售,同时长期联系张某某(已判)以明显低于邻水县烟草专卖局批发价的价格购进87080元的香烟进行销售,共计非法获利2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已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因无证卖烟被邻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货值435.74元,罚款108.93元。
2020年6月15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将被告人邱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磊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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