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5 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微信向他人销售各种品牌卷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6万余元。其中,销售给南京市溧水区的被害人邵某某的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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