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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4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现住晋城市城区**街**号。2012年1月4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2012年1月4日因犯非法行医罪曾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结后,其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晋城市城区**街**号的住处悬挂“牙科”字样的牙科诊所,设置牙科综合治疗椅、桌椅和多种牙科诊疗器械,擅自开展诊疗,从事非法行医的活动,晋城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2018年4月24日、2018年12月6日两次将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20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570268****;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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