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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骗取贷款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3********,汉族,专科文化,**公司(湛江)糖酒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住湛江市赤坎区**公寓**阁**,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庄,广东朝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尤某甲(另案处理)为获取资金,以其控制的湛江市**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分别与**(湛江)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的白糖贸易为条件,向**银行湛江分行提供了2份《食糖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号、******号)和交货手续资料,在**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保理贷款业务,分两笔取得交通银行贷款共计3000万元。至2014年5月,尤某甲因未能筹集资金清偿**银行湛江分行的3000万元贷款,向湛江**投资有限公司借贷“过桥”资金3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湛江分行的贷款。同时,尤某甲经与被告人邱某某洽谈后,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没有真实交易的《食糖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为条件,向**银行湛江分行申请办理保理贷款业务,向**银行湛江分行提交了《食糖购销合同》和虚假的确认函、委托书、收货确认书等手续资料,申请贷款3000万元。**银行湛江分行的工作人员找邱某某核实尤某甲申请办理保理贷款的相关贸易交易情况时,邱某某未如实向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尤某甲提交办理保理贷款的相关材料的不实事实,虚假陈述*乙公司已经收到*甲公司交付的货物8000吨白糖,并签订了保理贷款所必须的《买方确认意见》。交通银行经审核尤某甲提供的相关贷款资料齐全后,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5月20日审批同意向*甲公司放贷两笔保理贷款共计3000万元。后尤某甲以虚假的贸易事项委托**银行湛江分行将该3000万元贷款支付到*乙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并经湛江市**经贸有限公司、湛江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等账户流转,最后将30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借贷湛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过桥”款。贷款到期后,尤某甲未能偿还贷款本息。2015年9月23日,**银行湛江分行提起诉讼。2016年5月11日,法院判决*乙公司在**银行湛江分行应收款3762.4万元限额内偿还**银行湛江分行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尤某乙、欧某某、尤某甲、刘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已经执行*乙公司的存款1869.89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户口信息、**(广东)糖酒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纪要、《声明》、临时董事会议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食糖购销合同、委托书、收货确认书、*甲公司发货单、*乙公司的收货单、承诺函、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货款转让申请书、《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买方确认意见》、委托书、食糖购销合同、交通银行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资金流经账户图、起诉书、民事判决书、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情况的复函等;2.证人麦某某、周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廖某某、许某某、何某甲、马某某、钟某某、龙某某、何某乙、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乙公司(湛江)糖酒有限公司代表沈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邱某某及同案人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尤某甲向**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保理贷款过程中,协助签订没有实际交易的《白糖购销合同》和出具了虚假的《买方确认意见》等保理贷款资料,帮助尤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以及卷外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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