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4〕55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21977********,汉族,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村。2009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0年8月11日),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0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乘坐226路公交车行驶到蔺家村车站时,趁乘客、被害人米某甲不备,从米某甲左裤口袋内盗窃人民币1100元,准备下车逃离时被某某甲及同行的亲友雷某某、米某乙、米某丙等人抓获,并当场追回被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雷某某、米某乙、米某丙等人证言;6、户籍及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人民币1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4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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