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3********,壮族,初中,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2000********,汉族,中专,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8********,汉族,中专,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8********,汉族,高中,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7********,汉族,中专,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8********,壮族,初中,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4********,壮族,高中,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7********,壮族,中专,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9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室查获一家网上开设赌场的无名公司。该公司经理是被告人邱某某,组长是被告人陈某某,组员有被告人李某某、柳某某、尹某乙、尹某甲、黄某某、韦某某。经理的工作是管理公司以及帮助组员让赌客输钱。组长和组员的工作是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找赌客,通过推荐赌客在公司开设的****网站上玩赛车竞猜的方式进行赌博。组员根据赌客输钱的金额按比例提成,组长还可以按所属组员的业绩(赌客输的钱)按比例再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柳某某、尹某乙、尹某甲、李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柳某某、尹某乙、尹某甲、李某某、黄某某、韦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参与分成:
陈某某:6861+13857+2400+15987+2097+9211=50413元。
韦某某:12854+5000+12602+5000+21936+8000+361=65753元。
李某某:275+1065+1404+3920+1000=7664元。
柳某某:1403+3945+1000+6542+3000+4657+1000=21547元。
黄某某:18+111+3023+9958+5000=18110元。
尹某甲:284+16+3394=3694元。
尹某乙:231+1008+4249+1000=6488元。
2.陈某某、柳某某、尹某乙、尹某甲、李某某、黄某某、韦某某构成从犯。
3.有坦白情节。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2年9个月至3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某2年9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尹某甲、尹某乙9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柳某某2年至2年3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1年9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2年3个月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柳某某、邱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