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街道**社区**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4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5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号。因犯盗窃罪, 2018年11月27日欧某某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5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上午, 被告人邱某甲和某某某(另案处理)在钦州市钦北区**街**号停车处盗走宁某某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9元)。
2020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邱某甲和某某某在钦州市钦北区**路**号钦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华雄不锈钢店门前盗走李某某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61元)。
2020年3月27日上午, 被告人邱某甲和某某某两人在钦州市钦北区**路**号**门口盗走黄某某的电动车。
2020年4月19日中午, 被告人邱某甲、欧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沙塘市场后门盗走韦某某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1元)。
2020年4月21日上午, 被告人邱某甲、欧某某和某某某在钦州市钦北区**路**委**楼**栋**下盗走陈某某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82元)。邱某甲将该电动车开去卖给邱某乙(另案处理),得款350元。
被告人邱某甲、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邱某乙等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邱某甲、欧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春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甲、欧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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