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邱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翁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村,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连江县局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翁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邱某甲在连江县**镇**村**号家中组织他人参加民间标会会道2道,其中一道会金额2000元人民币,一道会金额3000元人民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为4224350元人民币。被告人翁某甲协助邱某甲组织上述会道,提供银行账号,帮忙收取、转账部分会员的会款。该2道会已于2017年9月10日全部倒会,严重扰乱连江县金融秩序。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邱某甲主动到东岱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翁某甲主动到东岱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邱某甲、翁某甲、翁某乙银行财产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涉案会单、借条、发票、不动产转让合同、工作证明、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营业执照、不动产产权证书、转让合同、结婚证、户口簿、派出所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丙、刘某甲、池某甲、翁某丁、欧某甲、翁某戊、翁某乙、邢某甲、程某甲、卓某甲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福云会计事务所(2019)云专字第D-109号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翁某甲非法组织民间标会2道,经审计吸收会员会款计人民币422435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翁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禄邃
检 察 官:史天祥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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