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274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1********,汉族,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下午,遂平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东某某和程某某两人根据单位对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安排,到遂平县玉山镇玉山街赵某某农资门市部检查,发现其店内有禁止销售的散包装玉米种子,东某某、程某某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遭到该农资门市部销售员被告人邱某乙的阻挠,邱某乙用脚将程某某踹倒在地,并电话告知被告人邱某甲到该门市部内拉走种子,邱某甲驾车赶到现场后明知是农业局工作人员正在执法,仍强行将4包散包装玉米种子装在其车上,开车拉走时,程某某站在车前阻挡不让其拉,邱某甲威胁说我的车有全险谁拦撞死谁,驾车强行拉走玉米种子。后邱某甲驾驶摩托车带着其兄弟邱某丙返回现场,看见遂平县公安局玉山派出所民警正在现场处警,邱某甲辱骂东某某、程某某,用手打对东某某脸、胸部殴打,并将东某某跺倒在地,邱某丙用手捶程某某,被现场处警民警拉开。后被处警民警带至遂平县公安局玉山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种子照片等;2.书证:遂平县农业局出具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行为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建峰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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