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分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分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分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分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邱某甲伙同被告人邱某乙(被告人邱某甲之胞弟)以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为窝点,长期帮助境外开设网络赌场团伙“小某某”等人购买服务器、域名等用于实施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后期维护和技术支持,从中获取非法收益。截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邱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90714.48元,被告人邱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288800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在其位于本市思明区**路**号**室的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缴获其二人用于作案的两台电脑、一部苹果5S手机(邱某甲持有)、一部AQUOS手机(邱某乙持有)等物品。到案后,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
2.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3.证人邱某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电脑数据等电子数据;
6.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邱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肃裕
2021年1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 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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