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和邱某乙商量到**乡**村**大棚基地盗窃大棚遮阳网用于盖自家的猪栏,由邱某甲驾驶自家的福田牌三轮车(车牌赣******)载着邱某乙窜至**乡**村大棚基地**邱某丙家门口,发现邱某丙家门口放着很多未使用的大棚遮阳网,两人盗得6卷遮阳网放置在三轮摩托车后斗,随后两人返回至**乡**村委会附近时,被大棚基地的负责人何某某拦下。为防止邱某甲离开何某某一直跟着邱某甲,邱某乙则趁何某某不注意先行逃离。**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邱某甲带回所里接受调查,被告人邱某乙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经会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何某某被盗的6卷遮阳网价值为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乡**村**号;被告人邱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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