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仁化县**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原仁化县**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仁化县**镇第**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非政协委员,捕前住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8********,汉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丙,绰号“某林”,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任仁化县**镇**村委会**村**队队长,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住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邱某丁,绰号“某仔”,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2年任仁化县**镇**村委会**村**队队长,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住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于2012年7月27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处予行政罚款500元。本案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分别由韶关市监察委员会、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涉嫌聚众哄抢罪,分别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1年11月,仁化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韶关市**水库库区疏浚清砂工程。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公司在**村委会地界内的浈江河段采砂期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组织邱某乙、邱某戊、邱某丙、邱某己、邱某庚等人为**公司协调村委、相关村小组、村民等方面的关系,并及时协调解决村民闹事、阻工等问题,使**公司顺利在**村委会界内的浈江河段采砂获利。谭某某代表**公司每月支付协调费现金11万元给邱某甲等人,27个月共计支付协调费297万元。其中,邱某甲分得54万元,邱某戊分得108万元,邱某乙、邱某丙、邱某己、邱某壬和邱某庚各分得27万元。
2、聚众哄抢的犯罪事实
2012年5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以被害人许某某在2005年租用仁化县**镇**村委会**坳建韶关市(仁化)**工贸有限公司后,至2012年5月长期没有交纳租金为由,组织**村委**村一、二、三、四、五、六、八队村民邱某丙、邱某丁等几十人到韶关市(仁化)**工贸有限公司用钣手、铁锤等工具,将生产松香的卧式水管固定炉排炉、锥形盘管蒸汽过热器等设备拆除。后由邱某甲驾驶其小汽车搭载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一同前往韶关市一废品收购公司,将所拆卸的设备当废铁出售。事后,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等人在**山庄以人工费的名义将出售设备的部分钱发放给参加拆松香生产设备的村民,剩余款项平均分配到**村七个小队。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拆卧式水管固定炉排炉一台在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12000元,被拆锥形盘管蒸汽过热器一台在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邱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身为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甲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邱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丙、邱某丁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立红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乙现被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丙、邱某丁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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