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北位镇**村北街。2012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北位镇**村。2010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北位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大城县北位镇芦庄村卢浩东家玩牌,期间邱某甲发现刘某某“出老千”,遂叫来被告人邱某丙解决此事,后三被告人以赌博输钱为由对二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限制人身自由,进行殴打,并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后被害人报警,三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邱某乙、邱某丙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乙、邱某甲、邱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卢某甲、袁某某、卢某乙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乙、邱某甲、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使用暴力等方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曾经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现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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