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甲与被告人邱某乙合谋利用网络平台“微拍堂”进行诈骗,二人分别出资25000元,合计50000元作为店铺的保证金交给“微拍堂”总部。被告人邱某甲于2019年4月26日利用假的工商手续在网上注册“微拍堂”店铺“奢悦尚品”,被告人邱某乙负责注册小号刷销售额。2019年7月12日邱某甲在网络上传“爱彼皇家橡树”高端手表图片,同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微拍堂”网站上欲购买这款手表,被告人邱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微信交易,交易价格12万元。邱某甲让刘某某先通过微信,支付5000元定金,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邱某乙,其随后到广州花5000元钱购买假的手表一块,通过快递将手表邮寄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表后用微信给邱某甲转账15000元,通过顺风金融转邱某甲10万元。经西安轻工业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中心鉴定,该表与厂商公示资料特征不符。二被告人分别分得48500元,所得钱款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抓获经过、“微拍堂”注册资料、网拍记录、手表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顺风速运运单详情明细、银行流水、鉴定文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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