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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邱某乙非法经营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12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号。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本案均于201996日被刑事拘留,201910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12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吕子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邱某乙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邱某乙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5日,被告人邱某甲应“山哥”(另案处理)的要求,从广西运输一批香烟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镇交给买家。当天,邱某甲联系被告人邱某乙一起运输香烟,二人驾驶一辆桂A****Z的小汽车从广西防城港运输566条是红双喜(软南洋)、296条是ESSE(硬MENTHOL 2015版)、50条红双喜(硬南洋)、196条是牡丹(硬新金细支 专供出口)到广东**,途径佛开高速**至鹤山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香烟合共价值人民币110699.26元,其中红双喜(软南洋)、ESSE(硬MENTHOL 2015版)、红双喜(硬南洋)为真品卷烟,牡丹(硬新金细支 专供出口)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相关的书证材料;3.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权

2020110

附:

1.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作案工具紫色OPPO R17 手机一台、黑色OPPO R11S手机一台及黑色对讲机一台,均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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