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甲、陆某甲等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邱某甲,别名老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被告人邱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5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6日移送启东市公安局管辖,于2018年6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71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别名陆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7********,侗族,高中文化,原**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6日移送启东市公安局管辖,于2018年6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被告人邱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6日移送启东市公安局管辖,于2018年6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乙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小学。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6日移送启东市公安局管辖,于2018年6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张某某、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6日两次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1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17日、12月5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6月,周某某、匡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在湖北省襄阳市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先后安排冯某某、柴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设有资源部、开发部并分为若干团队,陆续招募员工。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张某某和陆某甲先后加入周某某、钟某某等人开设的**公司。

2018年1月至6月,周某某等人成为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商之一,使用**公司提供的“环球量子国际软件”、“伯克国际软件”,假借投资名义,与**公司共谋以被害人的亏损、手续费作为返佣依据,诱使他人在上述平台炒“香港恒生指数”,骗取他人资金。为逃避打击,**公司实际工作地点辗转湖北省襄阳市**路**号**产业园、**府、襄州区**庄**楼等处,公司购买大量手机卡、手机、注册众多QQ账号、微信账号,为防止腾讯公司封号,要求公司人员尽量不使用WIFI而使用手机流量并对QQ账号、微信账号进行经营、包装,组织资源部业务员在互联网大肆发布该公司虚构的“徐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炒股老师名片,吸引被害人添加好友并深度经营维护,向被害人推荐股票,租用**等直播平台的直播间,主播在直播间发送股票资料、课件,提醒被害人听课。陈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以虚构的“徐某某”、“刘某某”等老师名义在直播间讲解,分析股票行情,多名业务员冒充听众与陈某某配合,伺机推出“香港恒生指数”,晒出虚假盈利截图,引诱被害人开户,**公司客服人员指导、协助被害人开户、入金,**公司隐瞒其资金进入平台实际控制银行账户事实,使被害人误以为资金进入正规期货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冒充虚构的“徐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老师,根据周某某、钟某某的命令向被害人发送交易指令,通过反向操作、频繁操作、重仓操作,盈利时止盈,亏损时持仓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虚假亏损、手续费,**公司将盈利(客户亏损、手续费)按照比例向周某某等人控制的账户转账,由周某某等人转移、提现、分赃。

被告人邱某甲、陆某甲、邱某乙、张某某进入该公司后,在周某某、钟某某等人的指使下,先使用周某某等人交给他们的香港手机号码等手机号码注册微信,然后通过加入炒股群在群里推荐由其本公司员工扮演的炒股专家微信名片,如有炒股群人员相信上述被告人推荐的炒股专家,就直接微信添加所谓的炒股专家。被告人在取得受害者信任后向受害者推荐的“伯克国际”平台,称用来交易“香港恒生指数”。然后通过向指数走向相反的方向喊单,诱使投资者亏损,而亏损的钱由周某某、钟某某公司和上家按比例分成。

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邱某甲手下的业务员被告人邱某乙用邱某甲提供的“**”微信号在一微信群里推荐公司人员扮演的“炒股能手”微信名片,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添加了所谓“炒股能手”“问天老刘”的微信后,被告人邱某乙、陆某甲先后用该微信和王某某交流股票和期指的经验,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推荐被害人到陈某某冒充的炒股老师的直播间听课,引诱被害人开户交易“香港恒生指数”。2018年4月19日,王某某被骗后在对方的要求下同意通过被告人提供的“伯克国际”的平台炒“恒生指数”,被告人张某某以“客户经理李某某”的身份通过远程操作在王某某的电脑上安装了“伯克国际”的客户单。2018年4月20日至4月25日受害者王某某向该平台分多笔打入资金人民币1047767.96元。因发现平台上指数与互联网恒生指数数据不一致,2018年5月1日被害人王某某将平台中剩余的人民币81680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王某某实际被骗总计人民币966087.96元。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邱某甲、陆某甲、邱某乙、张某某被湖北省襄阳警方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邱某乙退还被害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30500元,被告人陆某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2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邱某甲、陆某甲、邱某乙、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扣押的手机、手机卡、硬盘等物证;

3.证人燕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邱某甲、陆某甲、邱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的复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陆某甲、邱某乙、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陆某甲、邱某乙、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陆某甲、邱某乙、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昕炘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陆某甲、邱某乙、张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