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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318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4日17时50分,被告人邱某甲醉酒驾驶皖LW**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桥区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宿州国际大酒店北侧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入国际大酒店北停车场,撞上停放于此、由梅某某驾驶的皖LA****号牌小型轿车及停车场内路灯、园林树木等。经鉴定,被告人邱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邱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姝

检察员:徐昆仑

2015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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