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沂水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村行驶至沂水县**镇**村后,因琐事与鞠某某发生争执,鞠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邱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遂移交沂水交警大队处理。后经检验,案发时邱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鞠某某、邱某乙、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997****)。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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