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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受贿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1********,汉族,博士研究生,四川省**厅**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宜宾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敏、刘思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宾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局**科(以下简称:宜宾市**局**科)科长、宜宾市**工程**办**、四川省**厅**处**等职务便利,在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设计方案评审、上级下达水利项目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9.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局**、四川省**厅**处**等职务便利,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水利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成都市西门老会展中心、四川省水利厅附近,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70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局**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邓某某承揽水利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宜宾市叙州区老渔政楼附近、叙州区威尼斯大酒店等地收受邓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90万元。

3、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局**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蔡某某承揽水利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成都市九眼桥附近等地收受蔡某某所送和罗某某转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4、2015年,在被告人邱某甲协助管理宜宾市**局**科期间,时任宜宾市兴文县**局局长何某某等人为了使其不插手2015年兴文县**工程的实施,安排工程老板盛某某和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被告人邱某甲人民币25万元。

5、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以水利项目资金安排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向宜宾市兴文县**局索要50万元,先后2次在成都市龙泉驿、宜宾市叙州区老渔政局,收受时任该局总工程师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50万元。

6、2017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以得荣县**项目追加资金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向甘孜州得荣县**局局长罗某某索要项目资金8%的回扣,在成都市云龙酒店收受罗某某安排翁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60万元。

7、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为资阳市安岳县**局职工李某某承揽水利项目及催收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58万元。

8、2014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局**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陈某某承揽南溪区安全饮水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宜宾市叙州区莱茵河畔、成都市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55万元。

9、2018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以水利项目资金安排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向广元市利州区**局索要45万元,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成都市新华宾馆收受该局局长范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5万元。

10、2018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为四川**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某,在绵阳市三台县**项目资金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林某某所送人民币28.9万元。

11、2014年,在被告人邱某甲担任宜宾市**工程**办**和协助管理宜宾市**局**科期间,工程老板沈某某为获取水利项目和向家坝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等,在宜宾市水务局门口送给被告人邱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2、2017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以水利项目资金安排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向原宜宾县**局索要20万元,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该局局长郭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3、2017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以水利项目资金安排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向德阳市中江县**局索要20万元,在成都市弗斯达酒店收受该局局长许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4、2018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省水利厅下属单位省水勘院报税项目提供帮助,在成都市九眼桥附近收受该公司技术总监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5、2018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为四川**营销策划公司获得省水利项目和资金安排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成都市骡马市“良木缘”咖啡厅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所送现金7万元。

16、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宜宾市**局**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水利项目设计方案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成都市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万元。

17、2014年,在被告人邱某甲协助管理宜宾市水务局农水科期间,工程老板盛某某为获取水利项目等,在宜宾市水勘院附近送给被告人邱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

18、2018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大学**学院教师宋某某获得编制《关于组建省水利投资建设集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19、2018年,被告人邱某甲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厅**处**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汪某某获取江安县等地的相关水利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受汪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甲退缴赃款606.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1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军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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