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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67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KTV预订**号房,并邀请邱某乙、陆某甲、雷某某等多人一起到**KTV饮酒。后邱某甲联系一名叫“阿豹”的男子(另案处理)将毒品“开心水”送至**号房,将毒品“开心水”勾兑后放置在房内的桌上提供给房间内人员吸食。当晚,邱某甲及在场人员陆某甲、陆某乙、邹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吸食了毒品“开心水”。

2019年4月25日1时许,民警对佛山市南海区**镇**KTV 进行查处,并在**号房查获邱某甲等共计30余人。经尿检,被告人邱某甲和在场的陆某甲、陆某乙、邹某某、张某某的尿液对冰毒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861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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