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19年1月20日邱某甲因诈骗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2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8日因诈骗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1日因诈骗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0日因诈骗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7日因诈骗被民勤县公安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2019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酒后因怨恨家人不对其进行照管,为达到让亲属关注的目的,故意在位于民勤县**镇**村**社自家街门道点燃衣服,致使街门道房顶及相邻的南倒座房屋着火,后被邻居赵某甲等人发现,报警后消防人员前来灭火,被告人邱某甲使用语言威胁并撕拉消防人员阻止灭火,约半小时后,经消防人员和该社村民合力将火扑灭,街门道房顶及相邻的南倒座房屋被烧毁。消防人员及邻居离开后,被告人邱某甲到赵某甲家向正在商议处理该事的赵某乙、白某某等人扬言“不管还要放火”,赵某乙等人未理会,约十几分钟后,邱某甲再次点燃自家北小屋内被褥,被赵某乙发现后报警,消防人员与该社村民共同将火扑灭,北小屋及室内物品被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民勤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被烧毁的财物价值61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邱某甲明知自己无力支付车费,故意从民勤县城租用孙某某甘H8****号出租车前往民勤县收成镇,造成孙某某经济损失180元。当日,又在民勤县西渠镇王某某经营的麻辣烫店内食用麻辣烫后拒不支付餐费,造成王某某经济损失30元。
2、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邱某甲明知自己无力支付车费,故意从民勤县苏武镇西湖村八社处租用魏某某驾驶的甘H8****号出租车前往武威市,造成魏某某经济损失320元。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邱某甲明知自己无力支付车费,故意从民勤县新天地驾校处租用李某某驾驶的甘H8****号出租车前往兰州市,造成李某某经济损失121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邱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甲、白某某、习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手机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民勤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邱某甲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邱某甲又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多次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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