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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粤GZJ****的奥迪Q5牌小汽车回到廉江市禾盛花园地下车库西门入口卡口处停车打电话。被害人廖某某也驾驶一辆车牌号:粤G1F****的本田奥德赛牌小汽车也回到该处,由于被告人邱某甲停在廖某某的小汽车前面阻塞了通行,于是廖某某一直鸣笛示意让其通行。被告人邱某甲觉得廖某某鸣笛吵到其打电话,便驾车连续三次后退碰撞廖某某的小汽车,将廖某某的小汽车车头部位处撞坏。被告人邱某甲在撞完后,又窜到廖某某的汽车驾驶室车窗前用拳头殴打廖某某。被告人邱某甲再次驾驶汽车倒撞廖某某的小汽车并又殴打廖某某。经鉴定,廖某某被撞坏汽车部位价值人民币8772元;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任意损毁他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杰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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