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418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单小聪,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至7月30日,被告人邱某甲在温州市瑞安市**镇**村**路**号家中,通过手机、电脑网络向家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公馆的林某某等人倒卖“钻石娱乐”、“988娱乐”、“尊龙棋牌”等网络游戏平台的游戏币赚取差价,经核查,被告人邱某甲出售网络游戏币达5200人次,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单小聪电话138066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