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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邱某甲与娄星区**烟花爆竹厂法人罗某某签订场地承包租赁协议,以年租金35万元,承包期为两年,进行烟花鞭炮生产经营,承包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人邱某甲承包**烟花爆竹厂后,先后招聘了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等18名民工帮其在**烟花鞭竹厂做事,后恶意拖欠刘某甲等18人工资共计210701元,罗某某代为偿付35963元后,被告人邱某甲仍拖欠18名员工184761元,经娄星区劳动监察局责令改正,邱某甲仍拒不改正,一直逃匿在长沙,直至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邱某甲至今未曾偿付拖欠的工资。

被告人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欠条复印件、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铁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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